26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家住台安县的孙某拖欠饲料款12500元及利息9600元。近日,执行干警来到孙某家,准备将其带回法院时,孙某使出各种伎俩拒绝执行。
据了解,原告经营饲料生意,被告孙某是养猪的养殖户,在养猪期间,一直从原告处赊购猪饲料。原告于2018年8月持已生效的台安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台安法院依法立案,案件标的为饲料款12500元及拖欠的利息9600元。收案后,台安法院执行一团队的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孙某接收后,并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在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孙某履行义务未果。近日,台安法院的执行干警来到孙某家,准备将其带回法院。刚开始孙某本人不予配合,拒不上车,后来又让他的女儿也跟着上警车。遭到执行干警的拒绝后,被执行人让其女儿打电话给她的爷爷,老人过来后情绪激动,挡在警车前,试图阻止警车离开。执行干警及时发现其意图并予以制止,勒令家属不要阻碍执行。但家属态度蛮横,甚至与执行干警发生肢体冲突,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执行干警果断采取措施,一面维持现场秩序,一面将被执行人孙某押上警车并带离现场。
在台安法院执行局,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认错态度良好,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债权,双方一次性解决完毕,被执行人的表姐夫自愿为此协议担保。本案至此,圆满执结成功。
执行法官表示,对于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